为个停车位物业和业主对簿公堂

作者:佚名    新闻来源:未知    点击数:    更新时间:2008-6-15

    小区的停车位问题一直是物业和业主们的矛盾所在,最近,平江区某小区的王军就因为停车位问题被物业公司告上了法院。物业公司认为,王军的车占了小区停车位,不付停车费就得搬走,而王军则认为,在这里不是停车位的时候,我的车就停在这里了。法院会支持哪一方呢?
    王军是某花园小区的业主,他所有的一辆小型汽车在2005年6月已强制报废。从报废这一天开始,王军就将车辆一直停在小区内。某物业公司是从2003年开始为花园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,2006年,物业公司与小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规定:小区汽车车位的使用人要交纳车位使用费,露天车位每月100元。2007年5月16日,经苏州市公安局批准,同意小区内设停车场,王军汽车所停的车位是3号车位。之后,物业公司多次要求王军妥善处理该车,但王军置之不理,既不到物业公司办理车位使用手续,也不按规定交纳车位使用费。
    今年1月份,物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,请求法院判决支付从2007年5月至2008年1月的车位使用费800元。审理中,物业公司变更诉讼请求,要求王军将该小型汽车搬离3号车位,并放弃了要求支付车位使用费800元的诉讼请求。王军则认为,物业公司划定的车位是小区道路,其产权属于全体业主,自己作为业主也应该享受,而且在物业公司划定车位前,车辆就停放在该位置,请求法院驳回原告诉讼请求。
    法院审理认为,物业公司受业委会委托,为小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。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,物业公司管理服务的范围包括小区汽车车位的使用及费用的收取。小区的占道车位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后,物业公司有权要求车位的实际使用人办理车位使用手续,并按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交纳车位使用费。王军作为小区3号车位的实际使用人,在接到通知后,既不办理车位的使用手续,也不交纳车位使用费,并将报废车辆置于车位上,拒绝履行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尽的义务,因此对物业公司主张要求王军将报废车辆搬离3号车位,法院予以支持。日前,平江区法院依照《物业管理条例》规定,判决王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将其小型汽车搬离3号汽车位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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